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务解析
林晓峰
2026-10-16 1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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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作出重要调整,直接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与时效。
一、条文变化:新公司法第 54 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适用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前提,实践中通常结合公司是否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综合判断。
三、行权路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风险提示:股东层面应关注出资安排与实缴节奏,避免被追缴;债权人层面应尽早固定公司清偿能力不足的证据。
建议企业在新法框架下重新审视章程中的出资期限约定,必要时通过减资、实缴等安排优化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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